(2017)浙0103执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徐忠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徐忠伟,林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9582。法定代表人冯一中。被执行人徐忠伟,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林秀华,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与徐忠伟、林秀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7)浙杭证执字第2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昊执行员 戴卫国执行员 潘国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