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刑再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罗松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刑再1-1号原审被告人罗松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渝0237刑监1号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鉴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经就该案提出抗诉,且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业已立案受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7)渝0237刑监1号刑事裁定。审判长 金绍国审判员 赵正雄审判员 吴名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