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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6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刘兰娟与深圳市欧美汇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娟,深圳市欧美汇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6859号原告:刘兰娟,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超,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涓,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欧美汇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国强。原告刘兰娟诉被告深圳市欧美汇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570.86元,减半收取计1785.43元,由原告负担。余款人民币1785.43元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董超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佳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