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施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6刑初51号公诉机关灵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1日被灵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灵寿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公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1日,被告人施某在正定县小商品市场附近盗窃黑色比亚迪轿车(冀:Axxx**)—辆,2016年8月24日施某通过王某1将该车卖给灵寿县的杨某1。经正定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比亚迪轿车价值8550元。2、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施某在正定县路盗窃北斗星轿车(冀A×××××)—辆,该车于2016年9月23日被正定县运输管理站查获,经灵寿县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北斗星轿车价值8448元。3、2016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施某在石家庄市一高架桥下盗窃银色两厢夏利车一辆(冀A×××××),后将车卖给灵寿县张某。经灵寿县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银色两厢夏利车被盗车价值4643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施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冀某、韩某1、罗某等人陈述;证人杨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返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人施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于2015年8月11日被释放,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施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1日,被告人施某在正定县小商品市场附近盗窃黑色比亚迪轿车(冀:Axxx**)—辆,2016年8月24日施某通过王某1将该车卖给灵寿县的杨某1。经正定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比亚迪轿车价值8550元。2、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施某在正定县盗窃北斗星轿车(冀A×××××)—辆,该车于2016年9月23日被正定县运输管理站查获,经灵寿县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北斗星轿车价值8448元。3、2016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施某在石家庄市一高架桥下盗窃银色两厢夏利车一辆(冀A×××××),后将车卖给灵寿县张某。经灵寿县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银色两厢夏利车被盗车价值4643元。另查,2012年7月10日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做出(2012)正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2015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5日灵寿县公安局将黑色比亚迪轿车一辆返还被害人,领取人冀某。2016年12月7日灵寿县公安局将红色北斗星轿车一辆返还被害人,领取人韩某1。认定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施某供述与辩解我自小没上过学一直在家待业,之后因为盗窃罪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我出狱后打工,有时在灵寿县某村镇跑黑出租。两个月前,在正定县小商品市场路边停着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我用手提车的后备厢门,后备厢就打开了。我用改锥扳子把点火开关弄坏,用改锥一捅就打着火了。我开这辆比亚迪轿车到的灵寿县某村的家里,然后我就开这辆比亚迪轿车跑黑出租。我跑了一段时间的黑出租,该车的离合器片打滑,我就将车停在了家里。我自己又去的正定县,在县城某一个超市往前走到了一个广场上,在广场前面看到一辆红色北斗星轿车。这辆红色北斗星轿车的后备厢们没锁,我从后备厢门进去,我用改锥把点火开关破坏,然后用改锥一捅就打着火了。我把北斗星也开到灵寿县某村镇上邵村的家里,第二天,二明见我开一辆北斗星就问我:比亚迪卖不卖,我说:卖。二明说:我买了给孩子开,一开始我说:700。二明和我讨价还价。我开北斗星拉着二明回我家开车时,在车上我说最低600元。到家后,我把比亚迪从家里倒出来交给了二明。我们两个就开车到了家里,我跟着二明到某村一个给车打气的地方给比亚迪打了气。二明让我等着他,他开车走了。我在201省道下邵道口等着二明,二明总是不过来,我开车到二明家看见比亚迪车在二明家门口停着,我见了二明,二明说:这辆车我不要了,卖破烂厂吧。我说:你卖就卖吧,二明说我欠他钱,只给我500元,我没给他就开车走了。二明当时还问我一句,这车没手续,你在哪偷的啊,随后二明又对我说把比亚迪汽车卖给他算了,后来我就同意了,最后他以500元买走了。偷比亚迪时有牌照,我不知道车牌号,北斗星是一辆红色轿车,前后保险杠是银色的,当时有牌照,我记不住号。北斗星轿车我在正定县跑黑出租,被运管部门查获了,将车给扣了。2016年正热的时候我走到这附近一座桥上,当时看到桥下有一辆银色的两厢夏利轿车打着双闪停着,我从桥上走下去看附近没人,夏利车门也开着,我就上车用方向盘下两根线对着了火,然后开着走了。大概三个月前,我将这辆车以600元价格卖给灵寿县某村镇一处洗车门市了,当时我问老板是否要夏利车,老板说要,我说车没有手续,老板问车不是偷的吧,我说不是,就以600元价格把车卖给他了。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冀某陈述:2016年8月1日上午9点左右我把我的比亚迪F0汽车停放在了正定县华北门业北面100米路西,当时车头朝西,车尾朝东车不见了,就报警了。车没有盗抢险,车上没有贵重物品,就副驾驶车座下面放有我的户口本和石家庄市卓达上河原著小区的购房合同。(2)被害人韩某1陈述:2016年8月24日早上8时10分在正定县正定镇恒山东路22号门口发现我的汽车被盗了。是一辆红色北斗星牌汽车,车上没有其他贵重物品,当时是用钥匙锁的。(3)被害人罗某陈述:2016年4月18日13时我驾驶我的灰色夏利轿车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美大厦楼下,我将车开到停车位上就离开了,4月19日9时30分左右我来开车发现车不见了,是灰色夏利牌轿车,停车场的人说昨天下午还在。3.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证言:2016年8月24日中午我村的二明开一辆小车到我的废品收购站,二明说这车过了地磅,我按他说的斤称算了一下大概700多元,二明就开这车回家了,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二明又开这辆车到我这里,说这车650元,我骑电动车把二明送到201省道下邵道口公路上我就回家了。大概一个月左右我见过上邵村的一名男子开着这车在我们村附近跑出租拉活,这是一辆黑色比亚迪小型轿车,车牌号也没有,车主我也不知道是谁,我没有向二明索要任何证件,当时我和二明说的是按废铁的价格收的,所以没要求二明出示任何证件,我只问二明这辆有事吗,二明说没事,我就把车收了。我觉得这车就是个黑车,就是公安机关漏检的车。去年夏天我村王某1开着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到我开的废品站里,说卖给我,当时说的价格是5000元,我找王某1要行车本,他说过两天才能拿过来,我先给了王某1700元现金,等行车本拿来再给他剩下的款项。后来就被公安机关民警查扣了。王某1说车是他买来的,手续全,只是他不要了卖给我。剩余的款项没有给王某1。(2)证人王某1证言:我开出租车,最近一个月左右,我见施某开一辆黑色的比亚迪FO跑出租,2016年8月24日我见到施某,见他开辆北斗星,我问他那个黑色的比亚迪卖吗他说卖,我就跟施某谈了价,以650元买黑色的比亚迪,施某就带我到他家将黑色的比亚迪开了出来,我开着车到某村的废品收购站,问这个车按废铁值多少钱,大道说七八百块钱,我回家后我妻子不让买这个车,我就找施某,说不要了,说收废品的大道有意要,后来大道给我650元,我拿着650元去找施某,问他卖不卖,最后施某说卖,我说给你钱,你把车给大道送过去,我给了施某500块钱,施某先走了,我就把车开过去给了大道。我问施某车的来源,施某说五六千买的。我没有问施某要车的相关手续。我认为这车就是个破烂,值几百块钱,大道给我钱的时候我记得白吉正看到了。(3)证人张某的证言:我在灵寿县某村镇南某村村经营一家洗车行,上邵一个小伙子开夏利跑出租,他经常到我这洗车,还欠我钱,一次这个男子又来洗车,我说还钱,不给钱就扣了你这个夏利车,最后说以3500元的价格我买了他的夏利车,先给了他500元,然后说剩余的两天他把手续拿过来再给他钱,之后夏利就在我洗车行里放着。夏利车是银色的,给我的时候没有车牌。我跟他要手续了,他说有手续,我俩商量好等我把剩下的2800元钱都准备好了他才给我车手续和过户。(4)证人白某的证言:我认识杨某和王某1,杨某在村里叫大道,王某1在村里叫二明。2016年8月24日上午我去杨某的废品收购站卖废品,当时我记是二明和大道说他买了个车,想卖给大道,大道说占,过了一会儿,二明开过来一辆黑色的小汽车,给大道停在废品收购站的院子里,后来我就走了。我不知道多少钱。4.书证(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证明将被盗比亚迪轿车、银色两厢夏利轿车、冀A×××××号北斗星汽车扣押。(2)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于杨某的废品收购站发现比亚迪车为被盗抢车,系施某卖给杨某的。(3)正定县运输管理站现场笔录:将冀A×××××号北斗星汽车暂扣。(4)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将黑色比亚迪轿车返还被害人,证明将红色北斗星轿车返还被害人。(5)调取证明清单、释放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施某于2015年8月11日被刑满释放。(6)河北省正定县(2012)正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施某于2012年7月1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7)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证明被盗比亚迪汽车所有人为冀某,银色夏利轿车所有人为罗某。(8)前科证明:证明王某1、杨某无犯罪前科,施某于201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9)户籍证明信:证明本案被告人、证人的基本情况。5.辨认笔录(1)2016年8月25日辨认人杨某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6年8月24日将黑色比亚迪卖给他的二明。(2)2016年8月26日辨认人王某1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经其手购买比亚迪F0轿车的大道。(3)2016年8月26日辨认人王某1辨认出2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将一辆黑色比亚迪FO经其手卖给大道的施某。(4)2016年8月29日辨认人白某辨认出3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同村从王某2是手中买小汽车的杨某。(5)2016年8月29日辨认人白某辨认出4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同村将小汽车卖给杨某的王某1。(6)2016年10月15日辨认人施某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人就是以实际价钱500元购买其手中黑色比亚迪FO轿车的人。(7)2016年10月18日辨认人施某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支付500元现金买其银色夏利车的人。(8)2016年10月17日辨认人张某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人就是顶账给我夏利车的上邵小伙子。6.勘验、指认现场笔录(1)王某1于2016年8月26日指认其将施某手中的比亚迪轿车以700元价格卖给给同村的大道的地点为灵寿县杨某废旧物资收购站。(附监控照片24张)(2)被告人施某指认盗窃黑色比亚迪轿车地点、将车违卖给王某1的地点。(附照片8张)(3)被告人施某指认盗窃红色北斗星轿车(冀A×××××)的地点。(附照片3张)。(4)被告人施某指认其盗窃银色夏利轿车(冀A×××××)的地点。(附照片6张)。(5)正定县公安局K130123350400201608004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银色夏利车于正定县恒山东路被盗现场情况。(6)正定县公安局K1301233504002016080018现场勘验笔录:证明黑色比亚迪轿车于正定县华北门业被盗现场情况。7.鉴定意见(1)正定县正价鉴字(2016)第150号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比亚迪F0汽车鉴定价格为8550元。(2)灵寿县灵价(刑)认字(2016)第82号价格认定书:证明被盗北斗星牌CH7100A型小汽车价格为8448元。(3)灵寿县灵价(刑)认字(2016)第84号价格认定书:证明被盗夏利牌TJ7131型小型汽车价格为4643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施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并处罚金5000元。二、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合文审判员 侯晓莉陪审员 苏晓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