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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小涛与宋国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涛,宋国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2223号申请执行人赵小涛,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25日,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宋国恩,男,汉族,生于1950年2月8日,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赵小涛与宋国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牟民初第3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如逾期未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锡华执行员  张丙江执行员  闫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铭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