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小涛与宋国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涛,宋国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2223号申请执行人赵小涛,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25日,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宋国恩,男,汉族,生于1950年2月8日,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赵小涛与宋国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牟民初第3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如逾期未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锡华执行员 张丙江执行员 闫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铭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