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翰、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街道办事处钱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翰,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街道办事处钱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4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翰,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华,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街道办事处钱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钱营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何东亮,钱营社区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金成,襄阳市襄城区庞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翰与上诉人钱营社区居委会因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翰与上诉人钱营社区居委会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约定,钱营社区居委会将该居委会6组的山坡空闲地41.2亩租赁给王翰使用,王翰支付租金。该合同实为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双方之间的纠纷应为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认定双方之间的纠纷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定性错误。合同签订后,在王翰投资改造利用土地的过程中,当地村民出面阻止,后村组又将土地收回将部分土地分配给村民使用,由此导致本案纠纷,王翰要求钱营社区居委会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承租人王翰的损失大小及损失责任的承担等存在很大争议,据此,该案纠纷不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不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虽有审判人力不足等客观原因,但不符合法定程序,也不利于案件质量的保障。本案中,合同效力的判断虽然属于审查范围,但在一审原告即王翰对此未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判决主文中对此作出判决,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程序亦违法。同时,在合同效力认定上,一审适用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本村土地的程序性规定,来分析认定合同效力,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合同是否有效,应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依据。在事实的审查认定上,一审对钱营社区居委会何时将41.2亩山坡空闲地交给王翰、何时收回土地、收回土地时是否告知王翰,以及收回土地当时的土地现状及其地上状况、王翰是否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等事实均未查清,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也未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质证,导致双方当事人对损失认定及责任承担均不服而都提出上诉。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1元、上诉人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街道办事处钱营社区居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7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剑波审判员 杨建新审判员 褚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