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万晓玉诉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晓玉,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胡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517号 申请人:万晓玉,女,1954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申请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红湘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周鹏。 被申请人: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277号云纱诗意9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新林。 被申请人:胡文龙,男,1968年5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申请人万晓玉与被申请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胡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万晓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胡文龙银行存款共计6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周宏以其位于衡阳市石鼓区演武坪31栋***室房屋(产权证号为: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60.33平方米)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晓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胡文龙银行存款共计6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周宏提供担保的位于衡阳市石鼓区演武坪31栋***室房屋(产权证号为: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60.33平方米)。查封期间,不予办理担保物买卖、抵押及产权转移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阳会君 审 判 员 王丽娟 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谢玲慧 校对人:谢 玲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