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欧阳中文诉被告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中文,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81民初54号原告欧阳中文,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告谢涛,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原告欧阳中文诉被告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中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阳中文诉称:2016年10月17日,被告谢涛以有急事为由向原告借款叁仟元,约定2016年12月2日还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谢涛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谢涛因资金周转于2016年10月经人介绍向原告欧阳中文借款3000元,被告谢涛于2016年11月28日向原告补了一个借条,借条上记载“今谢涛借欧阳中文叁仟元整,于2016年12月2日还,谢涛,2016.11.28”。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经原告催讨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以及原告方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谢涛向原告欧阳中文借款3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原、被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原告欧阳中文要求被告谢涛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谢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欧阳中文借款本金3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辉人民陪审员 罗蕴如人民陪审员 陈旭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纪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