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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18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自报),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大英县。2005年7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刑期至2009年2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惠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3月8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新展路与容辉路交汇处路段时,因车辆失控与道路中心花坛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42.8mg/100ml。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前科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警情资料;行政处罚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陈某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慧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江陵附相关法律法规: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