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6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张微微、张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张微微,张海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317号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苏俊成,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院东,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分公司职员,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张微微,女,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张海峰,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张微微、张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旭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