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佳友日化商行与郑州市中原区快乐化妆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佳友日化商行,郑州市中原区快乐化妆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1657号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佳友日化商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中陆洗化城A区5排21号。经营者:王振红,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瑞民,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快乐化妆品店,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12-14号。经营者:娄琳红,女,汉族,1970年12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生,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系娄琳红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佳友日化商行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快乐化妆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佳友日化商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快乐化妆品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佳友日化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佳友日化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佳友日化商行负担。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美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