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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晁建利申请执行房良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建利,房良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46号申请执行人晁建利,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房良娃,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晁建利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房良娃给付申请执行人晁建利人民币5853.3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4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工商、房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房良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房良娃司法拘留。申请执行人晁建利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房良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房良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申请执行人晁建利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4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平执行员 唐凤龙执行员 姚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露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