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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刑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95郁宏兵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郁宏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刑终19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郁宏兵,男,1993年8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台市。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9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0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7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日被逮捕。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郁宏兵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苏098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郁宏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郁宏兵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郁宏兵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郁宏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郁宏兵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郁宏兵撤回上诉。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7)苏098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莉青审 判 员  陈 斐代理审判员  王新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成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