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海波、陈金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海波,陈金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454号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法定代表人:李成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源,公司员工。被告:刘海波,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被告:陈金花,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海波、陈金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 甜书 记 员  项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