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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志勇与宋中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志勇,宋中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061号原告:焦志勇,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宋中亮,男,195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志勇诉被告宋中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志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焦志勇负担。审判员  燕金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