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杰与丁光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杰,丁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213号申请人郭杰,男,198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丁光明,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郭杰申请执行丁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杰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民初第30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光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资款18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1元、执行费177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丁光明分期给付申请人现金18500元,余款申请人同意放弃,同意结案。结算执行费177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第3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