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申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梁德生诉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德生,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德生,男,现住公主岭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国华,局长.再审申请人梁德生因诉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行终字第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德生申请再审称:2011年政府强行征用其承包地0.5公顷,因嫌补偿款11万多元过少,一直未予领取。2015年,因急用钱不得已领取了补偿款,共计16万多元,但面积仅为0.38公顷。请求按0.5公顷补足补偿款,并按照一亩地4.3万的标准重新计算补偿款,此外还应赔偿多年来因此上访、打官司的所有费用。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依据该规定,再审申请人梁德生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应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在其未经行政机关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综上,梁德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德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吉红代理审判员 刘雅楠代理审判员 杨 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佀庆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