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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邱建亮、来凤众发八月瓜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建亮,来凤众发八月瓜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325号申请执行人邱建亮,男,生于1990年4月17日,汉族,河北省柘城县人,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桂菊,来凤县翔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来凤众发八月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接龙路198号。法定代表人李泓艳,该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邱建亮与被执行人来凤众发八月瓜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伙退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鄂2827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来凤众发八月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期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邱奸亮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27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和解协议逾期未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姚江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晶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