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2执恢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劲松与王娟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劲松,王娟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恢798号申请执行人王劲松,男,1968年10月24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王娟梅,女,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劲松与被执行人王娟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谢丽艳审判员  曲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毅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