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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某、刘某与薛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某,刘某,薛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某,女,稷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卿,运城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稷山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男,稷山县人。上诉人宁某、刘某因与被上诉人薛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稷山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4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某声称其与刘某为继母子关系,刘某已于2017年4月份死亡,其为刘某监护人,本案在原审起诉及上诉事宜均是其自己代表刘某进行的。其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宁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玉林审判员  王晓明审判员  高军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