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某、刘某与薛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某,刘某,薛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某,女,稷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卿,运城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稷山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男,稷山县人。上诉人宁某、刘某因与被上诉人薛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稷山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4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某声称其与刘某为继母子关系,刘某已于2017年4月份死亡,其为刘某监护人,本案在原审起诉及上诉事宜均是其自己代表刘某进行的。其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宁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玉林审判员 王晓明审判员 高军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