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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汤兴强申请执行傅进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川1113执27号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兴强,傅进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3执27号申请执行人:汤兴强,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现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被执行人:傅进秋,女,1978年8月7日出生,现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汤兴强申请执行傅进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傅进秋的财产,被执行人傅进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依据申请人汤兴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将被执行人傅进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本院将本案情况告知申请人汤兴强,汤兴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李志辉代理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