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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戚毅忠与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初27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毅忠,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78号之一原告:戚毅忠,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厂房一楼成品仓、二楼、夹层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7496640N。法定代表人:王贵清。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健、李行,均系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毅忠与被告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于2017年5月9日15时00分到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其后,原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戚毅忠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戚毅忠负担。审 判 长  陆财根人民陪审员  黄丽民人民陪审员  李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