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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仲文张仁英等与黄学焱赵正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仕科,黄仲文,张仁英,黄学焱,赵正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仕科,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綦江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仲文,男,194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綦江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仁英,女,194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学焱,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正英,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洪,重庆佳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仕科、黄仲文、张仁英因与被上诉人黄学焱、赵正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0民初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仕科、黄仲文、张仁英于2017年5月9日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黄仕科、黄仲文、张仁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仕科、黄仲文、张仁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黄��科、黄仲文、张仁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应洪代理审判员  陈 霞代理审判员  赵 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素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