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段云纯与刘生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云纯,刘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段云纯,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段胜林,男,汉族,1991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系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刘生斌,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段云纯与被执行人刘生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7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生斌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云纯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生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刘生斌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生斌进行了“四查”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查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房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刘生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高消费。本院在另案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生斌在中国工商银行大足支行的工资账户,并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刘生斌工资账户上的存款,申请人本次执行受偿5164元。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段云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15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如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