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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章光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光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4刑初5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光云,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铅山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铅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光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仁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光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4日13时38分许,被告人章光云酒后驾驶一辆未年检的京A×××××二轮摩托车(车载被害人俞某1)从铅山县河口镇廉租房门口往江村快速通道方向行驶,该车行驶到江村快速通道前进村路段时,该摩托车与道路绿化带发生摩擦,撞到绿化带里面的石头,又撞向反光柱子导致车辆侧翻倒地侧滑,造成被害人俞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章光云受伤车辆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章光云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章光云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55.5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章光云于2017年2月13日到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起诉来院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起诉认为,被告人章光云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章光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章光云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章光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念其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且自身也身受重伤,尚未痊愈仍需他人照料的情况下,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一,被告人章光云与被害人俞某1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由被告人章光云赔偿被害人俞某1家属人民币53万元,已实际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另查明二,被告人章光云因此次交通事故身受重伤,经入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侧肱骨头粉碎性骨折;2、左侧肱骨外科颈骨折;3、胸9、胸10、胸11肋骨骨折;4、腰1右侧横突及双侧椎板骨折;5、腰2双侧横突及右下关节突骨折;6、腰3双侧横突骨折;7、颅脑外伤(对冲伤);8、头皮挫裂伤;9、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至今尚未痊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车辆信息驾驶证复印结果单、《交通事故调解书》《谅解书》、收条、铅山广慈医院入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证人张和龙、黄某、俞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章光云的供述与辩解;《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俞某1尸表检验报告书》《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京A×××××小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外观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京A×××××小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章光云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江西省铅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光云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未年检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光云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光云案发后自身亦受伤严重,多处骨折,尚未痊愈,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实际支付53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章光云认罪悔罪态度好,又系过失犯罪,本院对其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光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的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贵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 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