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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新峰与朱朝锋、李恩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峰,朱朝锋,李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259号之一申请人李新峰,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朱朝锋,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李恩丽,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李新峰诉朱朝锋、李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义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朝锋、李恩丽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李新峰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8800元、保全费2100元、公告费560元及本案执行费7571.9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朝锋、李恩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朝锋、李恩丽银行存款519031.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