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通盛家具经销处诉被告张永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通盛家居经销处,张永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146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通盛家居经销处,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家具城************号,注册号610112600246898。经营者:陈国仙,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翔,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炫,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恒,男,汉族。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通盛家具经销处诉被告张永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通盛家具经销处诉称,2015年7月至8月,被告先后从原告处购买工艺品家具,工艺品家具货款共计为268000元。被告口头承诺一个月内将上述货款支付原告,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并于2016年8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原告货款21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向原告给付所欠货款,其欠付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8000元,利息3135.09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8月28日计算至2016年12月27日),并要求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永恒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通盛家具经销处户籍地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龙首村十字东南宫园壹号4号楼2单元2201室,属于西安市未央区辖区。被告张永恒户籍地为陕西省子长县玉家湾镇陆家坪村民委员会21号,属于陕西省子长县辖区。以上两地址,均不属于西安市莲湖区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告,原告所在地为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家具城4-11-001-002号,属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栾 震审 判 员 孙龙君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