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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增孙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增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376号罪犯陈增孙,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8月8日作出(2005)南市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增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增孙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72377.54元。被告人陈增孙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9日作出(2005)桂刑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6月15日入监服刑。2010年9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1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认为,罪犯陈增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陈增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陈增孙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增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起至2016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96.1分。另查明,罪犯陈增孙是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增孙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增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秋娟审 判 员  农克新代理审判员  唐靖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覃英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