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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4刑初9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艳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日13时许,黄某2(外号“狗狗”,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男装无牌摩托车,载着被告人黄某某去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斜尾新村9栋楼下,由被告人黄某某在旁边放风,黄某2使用工具撬开被害人林某1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豪爵牌铃木红宝UM125T型白色二轮女装摩托车的保险锁,其间在楼上的林某1发现,呼叫“偷车”并下楼,二人见状立即把该女装摩托车开走。当天20时许,黄某2从被告人黄某某处得款400元。经鉴定,被盗的白色二轮女装摩托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6,660元。2017年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黄涵江再次去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塘村附近寻机盗窃摩托车,林某1初发现,被告人黄某某被当场抓获黄某2江逃脱。民警在现场查获一批作案工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书面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7年1月5日15时30分许,珠海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金湾大队两名辅警接被害林某1初举报,在金湾区三灶镇泰宝新村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林某1初的陈述;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3.证黄某1鹏曾某远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5.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视频截图;6.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材料及有无犯罪前科证明;7.检查笔录;8.被告人黄某某的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及办案说明;9.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10.珠海市公安局金海岸派出所林某1初被盗摩托车案的现场勘查简易记录表、方位图;11.对涉案被盗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12.视听资料:光盘二张。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外表红色本田牌(HONDA)WY125-R摩托车一辆、背包一个、螺丝刀两把、撬子一把、剪刀一把和钥匙一条系直接用于盗窃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赔被害人林华初豪爵牌铃木红宝UM125T型白色二轮女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660元)或人民币6,660元;三、缴获作案工具外表红色本田牌(HONDA)WY125-R摩托车一辆、背包一个、螺丝刀两把、撬子一把、剪刀一把和钥匙一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吉常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