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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冯胜利与柴大强、侯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胜利,柴大强,侯小艳,柴金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494号原告:冯胜利,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柴大强,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侯小艳,又名侯艳,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系柴大强妻子。被告:柴金元,男,195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系柴大强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胜利诉被告柴大强、侯小艳、柴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胜利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胜利负担。审判员  张小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琬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