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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晓辉副食店与孙洪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晓辉副食店,孙洪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577号原告:晓辉副食店,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李晓辉,男,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个体,住址康平县。被告:孙洪友,男,汉族,44岁,农民,住康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晓辉副食店与被告孙洪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晓辉副食店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晓辉副食店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晓辉副食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晓辉副食店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明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