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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曹典元与安庆市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典元,安庆市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439号原告:曹典元。委托代理人:曹秀林,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安庆市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原告曹典元与被告安庆市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曹典元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典元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典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1元,减半收取为1450.5元,由原告曹典元负担。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