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885号被执行人:张锐,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于马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马鞍山市花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5)雨刑初字第001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大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时振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