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异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相春霞与邓云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云峰,相春霞,周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异7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邓云峰,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相春霞,女,1965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被执行人:周君,男,1964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泉山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相春霞与被执行人邓云峰、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邓云峰以本案在执行评估、拍卖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邓云峰称,在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通知被执行人到场,被执行人没有参与到其中,属于程序违法。被执行人对评估机构不认可,要求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评估的房产价值过低,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如果以此价格进行拍卖将严重损害被执行人的财产利益。被执行人要求重新评估。本院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相春霞与被执行人周君、邓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沛执保字第00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邓云峰名下的位于徐州市科技城软件市场3号楼112、212、312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2××84),徐州市泉山区大学城郭庄路绿地世纪城100号商业综合楼1-101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2××9),徐州市泉山区大学城26号1单元301室房产一套。申请执行人相春霞申请对被执行人邓云峰与张琳共有的位于徐州市郭庄公路世纪城100号商业综合楼的价值进行评估。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向邓云峰送达了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2015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相春霞与被执行人邓云峰通过摇号确定由江苏大正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15年10月18日,江苏大正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苏大正房估(2015)字第10-027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邓云峰与张琳共有的位于徐州市郭庄公路世纪城100号商业综合楼的价值在价值时点(2015年9月17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6840432元。江苏大正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价格评估及咨询服务等。出具该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的魏家军、朱济运均为中国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委托评估邓云峰与张琳共有的位于徐州市郭庄公路世纪城100号商业综合楼的价值的过程中,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机构及出具报告的评估师均具有法定资质,评估结果公正。异议人邓云峰的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邓云峰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长民人民陪审员 边召占人民陪审员 蔡可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