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风空调借款合同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绥化龙江唐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7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个体,现住明水县。被执行人绥化龙江唐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绥化龙江唐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绥化龙江唐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学执行员 关洪岩执行员 吕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