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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75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某某。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9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7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海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