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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政华与李建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政华,李建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768号原告:王政华,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军,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政华与被告李建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政华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政华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奕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