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2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玉珍与向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珍,向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2民初1258号原告:周玉珍,女,1956年5月26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湖南省桑植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陈灵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新,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珍与被告向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2017年2月24日,因原告周玉珍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玉珍承担。审 判 长 彭海波人民陪审员 陈德山人民陪审员 熊恩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