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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2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玉珍与向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珍,向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2民初1258号原告:周玉珍,女,1956年5月26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湖南省桑植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陈灵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新,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珍与被告向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2017年2月24日,因原告周玉珍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玉珍承担。审 判 长  彭海波人民陪审员  陈德山人民陪审员  熊恩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