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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南昌投缘贸易有限公司与胡志友、彭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投缘贸易有限公司,胡志友,彭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365号申请人:南昌投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110号9栋1单元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6049758K。法定代表人:徐晶,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胡志友,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彭梅,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昌投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志友、彭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胡志友、彭梅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16893.2元或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且南昌投缘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晶为此提供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贤士二路4号附1号2单元302室(洪房权证东字第××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投缘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志友、彭梅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16893.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徐晶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贤士二路4号附1号2单元302室(洪房权证东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 权审 判 员  孔庆波人民陪审员  刘文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万谋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