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山东省邹平圣诚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山东省邹平圣诚实业有限公司,邹平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亚圣集团有限公司,孟令水,刘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执2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八路567号。负责人:孙传刚,行长。被执行人:山东省邹平圣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经济开发区(会仙四路)。法定代表人:刘凯,经理。被执行人:邹平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韩店镇北。法定代表人:郭训功,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亚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临池镇。法定代表人:孟令水,经理。被执行人:孟令水,男,195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邹平县。被执行人:刘桂荣,女,195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鲁16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山东省邹平圣诚实业有限公司、邹平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亚圣集团有限公司、孟令水、刘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到各被执行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投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孟令水、刘桂荣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邹平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邹平圣诚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亚圣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等均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依法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各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3999996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均未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鲁16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山东省邹平圣诚实业有限公司、邹平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亚圣集团有限公司、孟令水、刘桂荣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韩继强审判员 曲新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