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美娥、高志强等与山东盛泽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娥,高志强,高丽红,山东盛泽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109号原告李美娥,女,汉族,1952年5月4日生,住河南省。原告高志强,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生,住河南省。原告高丽红,女,汉族,1977年10月8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山东盛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杨庄镇秦家庄。法定代表人周照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公司,住所地沂水县城沂蒙山路2号。负责人刘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一层、八层。法定代表人肖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娥、高志强、高丽红诉被告山东盛泽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娥、高志强、高丽红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娥、高志强、高丽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娥、高志强、高丽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关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