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廖春园、汪四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春园,汪四意,汪奇,廖国全,徐晓庆,张承林,廖学明,江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6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春园,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全,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系廖春园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四意,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奇,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上述两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敏,女,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系汪四意女儿。上述两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同银,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廖国全,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晓庆,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承林,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廖学明,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振伟,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上诉人廖春园因与上诉人汪四意、汪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6)皖0803民初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2日分别向廖春园发出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3899元,向汪四意、汪奇发出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14493元的通知,廖春园、汪四意、汪奇于2017年5月2日收到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均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廖春园、上诉人汪四意、上诉人汪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红审判员 殷平审判员 江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