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刘登科与宋桂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388号原告:刘登科,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宋桂忠,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登科与被告宋桂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登科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登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登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登科负担。审判员 陈旭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