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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刘登科与宋桂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388号原告:刘登科,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宋桂忠,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登科与被告宋桂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登科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登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登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登科负担。审判员  陈旭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