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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永荣、黄毅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荣,黄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679号申请执行人:唐永荣,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黄毅,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柳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唐永荣与黄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位于广西柳州市西江路12-2栋1单元1-2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61.74平方米)属于被执行人黄毅所有。因被执行人黄毅拒不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3民初41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款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黄毅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西江路12-2栋1单元1-2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61.74平方米);二、被执行人黄毅负责保管被查封房屋。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黄毅可以使用被查封房屋,但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进行租赁、变卖、拍卖、赠与、毁损、设立他项权;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