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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国仲、四川益德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仲,四川益德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231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仲,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四川益德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铝产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程涛,公司经理。张国仲申请四川益德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劳人仲案字[2016]第45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国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款4179元;拖欠工资41594.1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益德公司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张国仲履行了4179元经济补偿款和工资415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劳人仲案字[2016]第416号仲裁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