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599号原告杨艳玲与被告李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艳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玲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杨艳玲负担。审判员 陈晓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冬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