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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599号原告杨艳玲与被告李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艳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玲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杨艳玲负担。审判员  陈晓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冬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