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行终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国茂、熊善莲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茂,熊善莲,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行终340号上诉人张国茂,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上诉人熊善莲,女,194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上诉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上诉人张国茂、熊善莲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行初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在路北区果园乡马驹桥村的30年承包不变的自留地,2007年4月因西外环公路拓宽被征占,路北区国土分局对地上附着物在清点登记后,不按事先承诺依法评估补偿,而是捏造一个补偿数字让上诉人接受,上诉人表示不同意,国土部门就不理不管。十年来,上诉人从未间断过维权,一审法院认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与事实不符。另外,征用上诉人自留地的是路北区人民政府,补偿办法、政策也是路北区政府决策或批准的,上诉人请求将路北区人民政府追加为被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要求对其2007年被征用的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组织评估,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的诉求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淑芳审判员 沈荣进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