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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乔雷与王大庆、满洲里通力华胤包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雷,王大庆,满洲里通力华胤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乔雷,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王大庆,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满洲里通力华胤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张立,该公司总经理。乔雷因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大庆给付各项损失61339.75元、案件受理费1854元,合计63193.75元。被执行人满洲里通力华胤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满洲里通力华胤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将本案执行款63193.75元元及执行款848元交至本院。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81执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兆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春力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