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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亢金捞与荆政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金捞,荆政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6民初484号原告:亢金捞,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工程师,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靳志远,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荆政委,男,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汝阳县。原告亢金捞与被告荆政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文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审理,原告亢金捞及委托代理人靳志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荆政委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7.8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事实理由:原告在汝阳县城杜鹃大道西××一建材、装饰店,被告原系其聘任的店面管理员。其因工作忙并经双方协商,于2015年4月1日将该店作价14万元转归被告经营,被告承诺尽快付款。被告于2015年10月及2016年5、8、11月分6次付款3.15万元,2017年1月3日给原告重新出具下欠10.85万元的《欠条》,2月6日又付3万元。下欠7.85万元,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被告无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原、被告经协商,原告将其位于汝阳县城杜鹃大道西段一建材、装饰店转让给被告经营,被告承诺尽快给付转让款。被告陆续支付部分款项后,于2017年1月3日给原告出具“欠五姨夫亢金捞拾万零八千五佰元整”《欠条》1张。诉讼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17年2月6日又付3万元,下欠7.85万元;其诉讼请求中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放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出示的《欠条》原件为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合同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其合同有效,被告未完全支付其所欠款项行为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欠条下欠款7.85万元,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亢金捞与被告荆政委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荆政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支付原告亢金捞下欠款人民币7.8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762元,由被告荆政委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黄鸽鸽人民陪审员  姬晨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亚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