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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5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深圳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深圳市某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9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梁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6]70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差额5964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00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314元,扣缴执行费50元后执行款7264元按规定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及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6]706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二、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6]706号仲裁裁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俊遥 微信公众号“”